(华商职人[2010]13号 2010年10月13日修订印发)
为实现学院和学院师资队伍的持续发展,学院提倡并鼓励教职员自费参加或报考在职进修学习。同时,学院为实现这一目标,为教职员提供良好的在职进修学习环境。为此,特制定本实施办法(暂行)。
一、对象
凡学院在编在册的教职员均可结合本岗位工作或专业技术的要求和自我发展的需要,自费报考高一层次的学位/学历在职进修学习。
二、要求
1.报考的专业或专业方向应与本职岗位所需的专业相同。
2.进修学习期间,工作与进修学习要做到两不误。
三、管理
1.备案:经批准报考并被录取在职进修学习的教职员,应携带录取通知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复印件留作备案)到人事处办理在职进修学习备案手续。
2.汇报:一个阶段(一个学期)学习、考试结束后,应携带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复印件留作备案)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汇报进修学习情况,成绩及书面汇报资料交人事处备案。
3.服务:经批准报考并被录取在职进修学习的教职员,应与学院签订《服务期协议书》,承诺进修学习结束后为学院服务的期限。
服务期限标准:
(1)本科或专科进修硕士学位/学历的,服务期为3年;
(2)硕士进修博士学位/学历的,服务期为5年。
四、奖惩措施
1.奖励:在职进修高一层次学位/学历(专指进修硕士、博士学位/学历)的教职员,年度绩效考核评定为称职且学年进修成绩优良(每科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的,按如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进修硕士:每学年奖励1000元;进修学习结束并获得了学位/学历证书当学年奖励2000元,未获得学位/学历证书的,不予奖励。
(2)进修博士:每学年奖励2000元;进修学习结束并获得了学位/学历证书当学年奖励3000元,未获得学位/学历证书的,不予奖励。
(3)取得学位/学历(以提交学位/学历原件时间为准)的,按工资方案的相关标准,重新确定(晋升)工资。
(4)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发放奖励。
2.惩处:
(1)在学制时间内未能取得学位/学历的,延长学制期间不再发放奖励;
(2)经延长学制仍未能取得学位/学历的,学院有权收回已发放的所有奖励;
(3)在进修期间离职的,必须退回学院发放的所有奖励;
五、违约赔偿
1.违约界定:经批准报考并被录取在职进修学习的教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在聘用合同期内因严重违纪被除学院解除聘用合同的;
(2)在《服务期协议书》约定的服务期内离职的;
(3)在服务期内因严重违纪被除学院解除聘用合同的;
(4)其他约定的违约行为。
2.违约责任:违约者除应按聘用合同和服务期协议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外,还应全额退还学院已经发放的奖励。
六、其他
1.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的文件同时废止。
2.本实施办法的相关解释权、修改权在人事处。